以上文件除護照與台胞證外,皆需經台灣公證人認證後,轉送海基會與海協會驗證,方可持往大陸地區使用。 被繼承人與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(如果父母亡故的,還要提出父母的死亡證明及除戶戶籍謄本); 首先,在香港辦理用於內地訴訟的香港證據文件公證;其次,在內地法院提起繼承訴訟,立案,開庭審理,作出判決,或者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,做出調解書。 繼承開始後,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,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。沒有... https://smebrother.com/blogs/news/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-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